議事規則與會議技巧
 
議事規則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一、會議規範夠不夠用?
 
1.位階更高的法規:
例如:人民團體法、民法、刑法……。
      章程、議事規則、民權初步(位階未必較高,但可互補)
2.未盡週延之處:可訴諸表決(以青商會:經費運用為例)
3.適法性:訴諸司法解決
 
二、開會人數:
1. 法定人數:連續兩次出席額數不足,第3次得以1/3人數開會。
2. 無故不出席會議者:會議規範、人團法之規定。
3. 談話會之效力:
 
三、主席之表決權:
    議案之表決,可否相差一票時,主席能否參加其中一方?
 
四、發言之原則:
1. 同一議案,每人發言以不超過_二次,每次不超過五分鐘為宜。
2. 例外:
       (l)全體出席人皆已發言,或另有規定。
       (2)原提案人補充或解釋。
       (3)可中斷他人發言之四種動議:
a.權宜問題
b.秩序問題
c.會議詢問
d.申訴動議
 
五、動議:主動議、附屬動議、偶發動議
1.散會動議屬以上何種動議?
(散、擱、停、延、付、修、無:優先秩序自左自右)
2.會議中,額數不足之認定與處理:
      (l )不提不議。
      (2)提議人必須在場。
      (3)額數不足一定要宣布散會嗎?
 
六、附議與附署:
1. 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?
2. 主席可否為動議附議?(可)
3. 提案之附署人數,除另有規定外,與附議同。
 
七、提案與動議之差別:
1. 提案以書面為之,動議以口頭為之。
2. 臨時動議之格式應比照提案:提案人、案由、說明、辦法。
 
八、討      論:
1. 同一時間不得討論2動議。
2. 已通過之章節,不得重行提出。
3. 擱置(暫擱)與無期延期動議之區別。
4. 讀會與逕付二讀。
5. 不得討論之事項:(第48條一計13種)(可防止議事杯葛)。
 
九、表決的方式:
1. 半數決。
2. 多數決。
3. 票決(單記、連記與限制連記)。
4. 秘密投票與記名投票。
5. 無異讓認可之運用。(第60條)
6. 可決與否決:可否同數時,主席不參與表決,為否決。
7. 重行表決(權宜問題)以一次為限。
 
十、委 員 會:
1.得修改原件,不得修改「名稱」。
2.委員會之決議為「審查意見」或「建議事項」。
3.除經特定授權外,對受委案件不做最後決定。
4.委員會之成員,除在會中聲明保留(異議)發言權外,不得作與委員會決議相反意見之陳述。
 
十一、選 舉:
1.候選人之產生:
(l)提名委員會
(2)臨時提出,獲附議者。
(3)自行擇定人選(選舉人皆有被選舉之資格時)。
2.選票製做:
(l)推薦(或提名)時,人數應超過應選人數加候補人選(1/3)為宜。
(2)推薦加倍名單。
(3)空白位置應等於連記之人數。
3.選舉辦法之訂定。
4.連記人數愈多,愈能照規劃名單當選。
5.保障名額(婦女、青年、殘障、地區……)。
 
十二、紀    錄:
1.第11條之規定。
2.提案及動議之紀錄,可簡化為(l)案由、(2)發言人姓名、(3)表決情形、(4)決議。
3.發言內容不列入紀錄,如經聲明並獲與會者同意列入紀錄者,可列入「其他」項。
4.「其他重要事項」列於會議紀錄最後,再後為「散會X時X分」。
 
十三、結    
1. 會議規範不是萬能的。
2. 主席可主導會議走向,甚至結論。
3. 「表決」結果是最高準則。
4. 會議的好壞決定於:事前的準備、主持者的成熟度及會後的執行。
 
◆ 使會議成功之建議
 盡量指名表揚獅友。
 充分準備,預知議程。
 準備所需設施及其他項目之核對單。
 準備會議之開場白。
 介紹在場貴賓並請其致詞。
 考慮以視覺幫助增加會議興趣。
 考慮為所有參加者準備名牌。
 鼓勵全體參加。